南阳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查发布制度
南阳市粮食局
依申请公开信息审查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市粮食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发布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民政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粮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市粮食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由市粮食局办公室受理和答复。申请的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包括数据电文)形式,申请人不能采用书面形式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书面申请表。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不能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填写《市粮食局拟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送相关科室办理,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二)相关科室在收到《审查表》后,能够当场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在《审查表》上签明意见;不能当场确定的,要送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表》反馈局办公室;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报经主管副局长同意,并将延长理由告知局办公室。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相关科室签署意见要明确并说明是否公开等理由,一般用“同意公开”、“不同意公开”、“同意部分公开”表示。(三)局办公室收到相关科室办理的《审查表》后,按《审查表》签署的意见予以答复,并登记归档,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局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按财务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条 申请人无能力支付依申请信息成本费用的,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九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政府信息获取个人利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