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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南阳市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粮食市场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为了确保我市的粮油供应、稳定价格、稳定市场,制定本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的原则

(一)本市粮食应急供给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粮食供给应急机制,切实承担起本县(市、区)应急供给的责任,同时,必须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本预案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市、县级储备粮是稳定市场的重要物质基础。本市粮食应急供给以市、县储备粮吞吐等市场调节手段为主,特殊情况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第二章 市场监测和预警

第四条 市场监测。以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等相关部门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市的信息监测网络。监测网络的构成:(一)各县(市、区)粮食局、统计局、物价局。(二)有关粮油购销企业。(三)大型商场和连锁超市及粮油集贸市场。

建立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特殊时期,要加大监测力度,建立信息日报制度。通过全国粮油信息网等其它途径,了解和掌握全国及国际市场信息,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预警。当面粉、大米、食油等主要粮油品种或单一品种,在半个月内市场价格连续上涨,涨幅20%左右,市粮食局等部门要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做出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的报告,并做好各项应急供给准备工作。

第六条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时,市粮食局等部门向市政府报告,请求采取应急措施:

(一)本市出现居民排队集中购粮,部分监测点出现主要粮食品种脱销断档。

(二)市场粮食供应紧张,主要粮油品种零售价格不正常涨幅达30%一40%。

(三)由于战争、病疫、自然灾害、国际封锁以及其它突发事件,造成本市粮食市场急剧波动,出现粮食供给危机。

第三章 供给应急措施

第七条 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安定民心。

(一)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进入粮食应急供应状态。

以市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讲话和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的情况,防止信息误传、谣言误导引起社会恐慌。

(二)各县(市、区)要根据市政府应急安排的精神,做好宣传、稳定工作。

第八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启动本预案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全天24小时开通。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粮油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油购销及库存情况报市指挥部。

第九条  采取多种方式协调组织粮油货源。

(一)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二)本市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应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市政府规定的粮食品种、包装规格、送达时间等内容,积极组织货源。

(三)在购进和调入商品粮不能保证本市市场供应时,动用市、县级储备粮油调控市场。动用程序,按照《南阳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执行,由粮食主管部门将市、县级储备粮调拨给指定的加工企业进行委托加工。

第十条   扩大生产,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

组织粮油加工企业扩大生产,并将产品及时投放市场,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南阳市城区以天冠集团为主,作为应急时期的重点加工企业。各县(市、区)要明确一至两个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时期的重点加工企业。在应急时,市区根据不同情况确定部分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面粉加工企业,在考虑不影响当地供应的情况下,由市里下达计划进行生产。重点加工企业可以预存1-2天的日加工面粉。

    第十一条   增加销售渠道、扩大市场粮油投放量。

(一)承担应急零售供应的网点:主要依托现有大型国家和省粮食储备库和经营粮油的大型超市、连锁店。 届时,具体供应网点由粮食局、商务局等部门研究确定。对各供应网点必须签订责任合同,按照调拨粮食的质量和规定的供应价格等要求认真做好供应工作。

(二)市政府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公布应急粮油供应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和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名称等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粮食成本及价格核定

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各地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销售费用,由县(市、区)粮食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农发行核定,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备案,并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企业。因平抑粮价造成价差亏损的,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加强粮食市场管理,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企业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市粮食局组织实施居民定量供应。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食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四章  应急组织和职责

第十五条 当粮食市场出现波动,需要启动应急措施时,市粮食局等部门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措施、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和设立市粮食应急供给指挥部的请示。全市粮食应急工作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六条 市指挥部的组成及主要职责:

(一) 组成

指挥长:市政府主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担任。

(二)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提请市政府决定实施和终止应急措施。

2、指挥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给工作。

3、审定和批准粮食应急供给方案。

4、下达应急供给指令,组织应急供给队伍。

5、全面了解和掌握应急供给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应急供给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6、随时向市政府和有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落实市政府下达的指令。

7、在采购原粮、动用市、县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由市政府向有关职能部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或国家专储粮,用以平抑市场粮价,保证本市粮食供应。

(三)分工

指挥长: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供给的全面指挥。下达应急指令、签署应急方案,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衔接。

市发改委:协助市领导做好综合协调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和组织粮源及加工供应。

市统计局:负责监测粮食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粮食市场价格动态和走势。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销售粮油所造成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

市农发行:负责采购应急粮油所需贷款的安排。

市工商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

市物价局: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查处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的行为。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应急供应粮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

市商务局:负责商业系统网点粮油供应工作。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应急供应有关事项的公布和宣传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安排必要的运力。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应急供应期间的社会秩序。


第五章 应急工作的响应程序

第十七条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粮食紧急情况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指挥长报告。

(二)出现粮食紧急情况,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紧急报告,应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四)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内各区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下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六章 事后处理

第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条 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预案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分清责任,分级负担,并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由市粮食局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