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决定部门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决定类别 |
信息项 |
公开范围 |
承办 科室 |
1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法人 |
行政许可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行政处罚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执法监督科 |
3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法人 |
行政处罚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执法监督科 |
4 |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人 |
行政处罚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执法监督科 |
5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法人 |
行政处罚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执法监督科 |
6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法人 |
行政处罚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执法监督科 |
7 |
代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的;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的;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宛政〔2015〕48号 |
法人 |
行政处罚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执法监督科 |
8 |
粮食收购资格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法人 |
行政检查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9 |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批准 |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中央储备粮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中央储备粮的轮换。 《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宛政〔2015〕48号)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市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5%。代储企业应当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批准。代储企业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具体实施市级储备粮的轮换。 |
法人 |
其它职权 |
企业信息:企业名称、企业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人代表姓名; |
可对社会公开 |
储备管理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