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许可证办理
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变更、延续
设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9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申请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二、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办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原件一份;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原件一份;5.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材料(1、自有资金需提供银行存款单;2、筹措资金需提供融资额度协议、企业贷款合同或其他能够说明资金筹措能力的材料复印件至少一件);6.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措施说明材料(自有仓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说明自有仓储能力的材料复印件;租仓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7.具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说明材料(检验员和保管员需提供聘用合同、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复印件);8.仓储设备、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设备表原件一份,同时提供设备图片.
办理地点
南阳市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5房间或南阳市范蠡东路行政审批中心
办理机构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
收费标准
免费
办理时间
15天
联系电话
63222386
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携带办理申请、变更、延续《粮食收购许可证》所需档案材料以及所提供材料原件到南阳市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5房间或南阳市范蠡东路行政审批中心办理;二、申请办证档案材料齐全后,工作人员给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三、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报送材料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包括到现地勘察);四、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把申请办证材料审查合格后将《河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送呈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准予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粮食收购许可证》正、副本打印完毕并复印存档后通知申请人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同时发放《授予粮食收购资格通知书》。六、《受理通知书》和《授予粮食收购资格通知书》送达回执完善签字后一并放入办证档案材料内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政策法规科)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