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拟保留的权责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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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粮食收购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行政许可 |
收件/受理 |
1、收件/受理责任:依法对提交的材料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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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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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复核审核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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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通过河南政务网、邮寄、现场递交等方式内送达。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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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取得《粮食收购许可的经营者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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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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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2386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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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宛城区(县)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三楼综合服务室(窗口)或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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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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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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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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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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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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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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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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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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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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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3487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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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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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3 |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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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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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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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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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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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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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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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3487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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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4 |
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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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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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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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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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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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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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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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3487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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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5 |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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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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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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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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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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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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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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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3487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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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6 |
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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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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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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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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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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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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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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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3487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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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7 |
代储企业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的;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的、账实不符的;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的;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处罚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8号)第二十一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备案,并抄送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应当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得将中央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中央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中央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中央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中央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中央储备粮的品种、变更中央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储备粮陈化、霉变。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中央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宛政〔2015〕48号)第十七条 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存款专户; (二)必须确保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市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三)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四)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五)按照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第十八条 代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二)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市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
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代储企业入库的省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的;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虚报、瞒报储备粮的数量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套取差价的;骗取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将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执法监督科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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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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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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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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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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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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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执法监督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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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服务电话: 63223487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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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8 |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行政检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受理申请者者报送的核查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及所补材料。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审查 |
2.审查责任:对经营者提交的核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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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核查结论。在《粮食收购许可证》签章。不符合核查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限期整改。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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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4.送达责任:作出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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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核查结论的材料归档和信息公开;对通过核查的经营者进行日常督查。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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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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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2386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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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5室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别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9 |
市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批准 |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第十六条:中央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中央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
其他职权 |
受理 |
受理承领库点报送的轮换申请材料 |
储备管理科 |
审查 |
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若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规定的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
储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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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
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
储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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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制发审批材料,告知承储单位 |
储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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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 监管 |
加强轮换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问题 |
储备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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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 63223376 投诉机构:南阳市纪委监委驻市林业局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61698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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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175号粮业大厦5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