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宏观调控作用,日前,辽宁省司法厅就《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地方储备粮是国家粮食总体安全战略的重要一环,是辽宁省内稳市场、保应急、保安全的防线,是应对突发事件和加强市场调控的重要手段。《条例草案》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主要依据,对地方储备粮的计划管理、储存保管、储备轮换、储备动用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粮权和地方储备粮品种。地方储备粮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分级管理,粮权归本级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地方储备粮食品种主要为玉米、稻谷、小麦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油品种主要为食用大豆油。
明确部门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轮换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明确交易方式。地方储备粮购销轮换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平台公开竞价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方式进行,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明确诚信监管。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承储企业信用监管,将粮食储备企业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和公示系统,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承储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依法对严重违法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