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粮文〔2020〕27号
各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三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学习。各单位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三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特别是加强对一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学习。
二、加强宣传。要利用公告、宣传栏、宣传单及微信新媒体多方式多方位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三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特别注重对粮食经营收购企业的宣传。
三、遵照标准、严格执行。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三项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严肃执法,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标准,徇私枉法。
四、《南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参照《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行。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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