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粮〔2021〕1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局):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0 号,以
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
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
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
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
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
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条例》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施行后,
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
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
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
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
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
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
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
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
展。
四、优化收购服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
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
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
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