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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时间:2021-05-06 阅读次数: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粮办粮〔2021〕1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粮食局):

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40 号,以

下简称《条例》)取消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为进一步加强粮

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随着粮食收储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

粮食市场主体更为多元,粮食购销活动更加活跃,粮食收购更

趋均衡化、常态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是顺应粮食购销

形势新变化、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的重要举措。要充

分认识此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及现实要求,

切实增强市场理念和法治思维,着力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的市场环境。

二、严禁变相审批。《条例》自 2021 年 4 月 15 日施行后,

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

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

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三、规范备案管理。《条例》规定,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

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

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要加强统筹指导,坚持公

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信函、传

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做好备案及备案变更工

作。要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

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

展。

四、优化收购服务。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引导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加强

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收购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

售粮主体均衡有序卖粮、收购企业合理把握收购节奏,确保粮

食市场平稳运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