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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首次申请(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2-01 南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阅读次数:

粮食收购资格首次申请(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豫粮许准字〔2020〕第8号




河南金粒种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40714439N)于2020年12月30日提出的粮食收购资格首次申请,本机关已于2020年12月30日受理。经审查,你单位材料符合粮食收购许可证首次申请要求。本机关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行政许可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的决定”的规定,决定准予(单位)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有效期自2020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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