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新闻办:实录|《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来源:省政府新闻办 时间:2021-12-06
省政府新闻办:《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
梁增杰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
刘 云 省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
徐富勇 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刚 省粮食和储备局储备管理处处长
主持人:
常轶旸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常轶旸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河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做好粮食工作,特别是粮食储备工作,事关市场保供稳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事关国家安全大局。为切实加强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我省修订出台了《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让大家更详细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省司法厅、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同志,向大家重点介绍和解读《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首先,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先生;
省粮食和储备局副局长刘云女士;
省粮食和储备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富勇先生;
省粮食和储备局储备管理处处长李刚先生。
下面,先请梁增杰先生介绍《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
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 梁增杰
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好!下面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思路。
一、修订背景
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河南作为粮食大省、“中原粮仓”,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储备工作。2019年8月和2020年6月,中央和我省先后下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意见,对加强地方粮食储备和管理提出了明确方向、基本遵循和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的决策、部署,有效应对新形势下粮食安全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解决储备粮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牢牢稳住粮食安全“压舱石”作用,我们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这就是修订的背景。修订后的《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0月11日经河南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3日由王凯省长签发,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二、主要思路
《办法》相比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新增21条、修改22条、删除6条,增加了第四章“轮换”和第六章“监督管理”,共8章52条。我们在立法审查过程中主要确定了以下立法审查思路:一是落实中央、省委要求,确保粮食安全。将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方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推动粮食储备责任落实,确保我省粮食安全。二是坚持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确保改革于法有据。通过立法手段明确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之间的关系,厘清责任,解决现实难题。这两个立法思路在《办法》中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通过修订扩大立法调整范围。将原《河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为《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使规章的调整范围由政府储备扩大至地方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从省级储备扩大到省、市、县三级储备,更加契合构建功能互补、权责清晰、优储适需、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储备新格局要求。二是通过修订确立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与承储企业双运行架构。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承储企业之间,增加了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的层次,在第八条、第十四条等七个条文对储备运营主体和承储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通过修订厘清地方政府储备各方责任。在《办法》第四条明确了我省粮食储备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至第九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地方政府储备运营主体以及承储企业的职责,压实各方责任,进一步理顺储备粮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四是此次修订还为将来立法预留了发展空间。在《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等四个条文对企业储备设置了引导性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全省完成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预留了空间,体现了立法的科学性与前瞻性相统一。
我就先介绍这些,谢谢!
省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办公室主任 常轶旸
谢谢!接下来,请刘云女士介绍《办法》修订的相关情况。